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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浏览:100 发布日期:2018-11-05 02:43:26

一、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2021年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苏科资发〔2021〕31号,以下简称《指南申报通知》)有关要求,为做好2021年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 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集群试点项目”) 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二、申报条件

1.集群试点项目所属产业原则上须是国家高新区“一区一战略产业”规划的主导产业,优先支持属于省科技厅规划的“一区一战略产业”,并应具备良好发展基础,现有产业规模处于国内领先,产业创新科技成果密集,未来市场前景广阔,能形成独特品牌影响。 
2.集群试点项目所属产业原则上应拥有领军企业或骨干企业和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企业,初步形成领军企业或骨干企业与上下游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的产业链专业化协作和生产配套体系;在细分领域拥有一批市场相近或技术相关等存在密切关联性的品牌产品,具备形成集群竞争优势的发展潜力;参与了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 
3.集群试点项目所属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和服务机构相对集聚,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联的公共技术服务、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投融资等服务机构,并具备专业化服务能力,且产业服务体系较为完备,符合集群产业发展需求。       
 4.建立了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和发展的工作机制。具有明确的产业集群建设目标和重点方向并纳入了地方政府发展规划;列入了2021年度高新区重点工作推进计划;制定了支持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设立了集群培育财政专项资金;成立了政府专项集群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了专门工作推进机构。
 

三、扶持奖励

省科技厅、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按1:1比例共同出资支持立项的集群试点项目,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予以不超过3000 万元的资助经费,单个项目的省地财政资金联合支持强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入的三分之一。对立项但不在国家高新区所辖范围内的企业申报项目,由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经费调剂支持,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履行审核推荐职责,并协助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做好项目后续跟踪管理。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围绕集群培育目标,依托高新区集群培育专项资金予以集成支持,积极引入合作创业投资机构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跟进投资,共同支持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

集群试点项目按照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实施期限为3.5年。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由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出集群试点项目验收结题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设区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对集群试点项目实施成效突出的高新区,省科技厅将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报名额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四、申报材料及时间

申报要求:

1.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编制集群培育试点方案和征集拟申报的集群试点项目,经设区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并出具推荐意见后,附集群培育试点项目承诺书,报送至省科技厅开展省地会商及专家论证。 
2.对拟培育支持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所在国家高新区,由高新区管委会或委托技术创新中心组织开展集群试点项目申报,经设区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设区市科技局按照省科技厅统一要求,组织集群试点项目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至省科技厅。 
3.本年度每个国家高新区限围绕1个创新型产业集群编制试点方案和组织集群试点项目,且须符合本通知及《指南申报通知》要求。集群试点项目的申报主体须是江苏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每个企业限报一个集群试点项目,且不得同时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A、B类项目。
4.企业申报基本条件和要求、项目申报基本条件、诚信承诺及廉政工作要求、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等,按照《关于印发〈2021年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苏科资发〔2021〕31号)中有关项目申报的规定执行。
 

申报时间:

经设区市科技局实审同意的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创 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方案和申报表(一式十份),及设区市科技局审查推荐函(一式两份),于2021年4月7日前,报送至省科技项目受理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受理。地址:南京市成贤街118 号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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