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撤回软件登记申请。
申请须知
1、撤回申请的范围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及变更/补充登记申请。
2、撤回软件登记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合同登记申请人或变更/补充登记申请人。
3、申请人应当提交撤回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受理通知书、撤回理由说明。
4、软件著作权是共有状态的,由共同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署撤销意见及签章。
5、申请人书面应当陈述撤回登记申请的理由。理由阐述合理、充分、真实。
6、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等内容。
撤销或放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撤销或放弃软件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人身份证明、撤销或放弃登记的理由、原软件登记证书等文件。如在登记大厅现场办理的,还需出示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否则将不予办理。
1、撤销或放弃软件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提交在线填写并打印的申请表,申请表中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填写完整;申请人签章应当是原件,并且应当与申请人名称一致,有共同登记人的,需要有共同登记人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及签章。
2、身份证明文件
(详见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内容)。
3、撤销或放弃登记的理由
申请人需提交书面陈述撤销或放弃登记的详细理由。
4、原软件登记证书
交回软件登记证书,如有多个证书的需一并交回。
5、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及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等内容。